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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深市监〔2014〕52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批准了经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的《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现将《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
(二)就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方面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
(三)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四)对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处置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五)参与我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
(六)承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方面工作,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颁发聘书。委员任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或者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A证,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享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二)熟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有积极参与委员会活动的主观意愿和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由相关单位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自荐;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推荐和自荐名单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专业分设若干个分委会。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委会除按委员会的统一工作安排活动外,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兼任。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分委会活动;
(四)组织委员开展相关建议议案的研究和对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表决方式
第九条 委员会对议题的表决可采用全体会议现场表决、书面函件投票表决等方式。
全体会议现场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会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表决同意,议题通过有效。
书面函件投票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议题通过有效。
对委员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应当采用全体会议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列席代表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委员会相关议题表决时,涉及个人利益或任职单位利益的应当向委员会提出回避。委员会主任认为委员存在需回避的情况时,可要求相关委员回避。
相关议题进行表决时,回避委员数目不计入全体委员总数。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建议议案应当报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着或贡献突出的委员,适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不当牟利,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不具备履行委员职责条件或从事了与身份不符的不当活动的,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印章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制作。
第十八条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的规范简称为“深圳市特安委”。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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